112年績效管考計畫業於111年8月2日函頒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據以實施,並明訂各年度績效管考計畫管考項目。
分別為:
*「行政管考評鑑」佔比60%,其中「行政管考評鑑」包含行政作業、績效評估指標各佔50%
*「平時成績評鑑」佔比20%
*「期末簡報說明評鑑」佔比20%
行政作業已律定各項年度工作函報期限及分數佔比等查核點規定,以及分期依限函報執行進度管制表等管考周期規定,如表1所示。